返回顶部

成都培训市场再出新规:不准超前教育 每班最多50人

www.scol.com.cn  (2017-12-13 10:12:5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林霜  

■天府早报记者胡佳妮

12月12日,记者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为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工商局、体育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了规范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在培训师资方面,《标准》严格规定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应不少于3人,并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标准》中提到,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并明确培训项目、目标、方式、内容、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教育培训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段的课程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此外,若培训机构从事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应取得当地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标准》还详细要求了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如要求学前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幼儿园小班学员每班不超过25人、幼儿园中班或混龄班学员每班不超过30人、幼儿园大班学员每班不超过35人。而在中小学阶段的培训机构,则要求小学阶段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阶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儿童用房最高不超过3层

《标准》也明确规定了从事托管、婴幼儿看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教育(含早教)及教育培训业务。举办幼儿园(包括以学前教育为主的幼儿看护服务)和招收不足3周岁幼儿的学科教育(如幼儿英语等)、艺体教育(如幼儿舞蹈等)、科普教育(如幼儿乐高机器人等)培训机构,需要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到登记部门登记。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不准擅自开设分校

在培训机构业务经营方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举办民办学校。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个人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举办民办培训机构。若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可以采取注销后新设、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个转企等方式获得办学许可。《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要求,培训机构不可自行决定并开设分校。

根据命名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外文名称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与简称。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