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阳春四月 成都楼市有点忙!

www.scol.com.cn  (2018-04-20 08:39:58)  来源:成都日报  
编辑:林霜周小洁  

4月的成都,温度已然直逼初夏,而成都楼市也如同天气一般日渐火热。一周时间内,开发商、家居卖场和物业公司相继发布战略,成都楼市的小阳春初现端倪。

开发商很忙

上周,中粮置地西南区域举行了一场名为“让优秀更优秀”战略发布会,会上,中粮置地西南区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田佳琳先生指出,2018年是中粮置地西南区域跨越式大发展的一年,公司将继续秉承优质区域拿地的发展方针,在夯实成都、重庆、昆明的基础上,努力拓展贵阳市场,并积极探索如产业小镇,长租公寓等新业务;确定了3年内的核心目标:签约金额突破百亿,同时确立区域市场商业品牌和中高端住宅品牌的领导者地位。

据了解,中粮置地西南区域公司在2017年—2018年一季度,通过公开市场及收购、合作开发,新项目超过9个,而不少项目位于城市核心区域,如桐梓林项目、武侯新城项目、大源项目、重庆中央公园项目、昆明螺蛳湾项目。而在成都,除了现有在售项目外,桐梓林和大源项目均位于成都城南,中粮置地将以一贯打造城市精品的态度,再造高端;而中粮瑞府是西南区域公司在武侯新城的又一力作,该区域品牌开发商云集,如何实现差异化竞争,也是中粮在思考的问题。

家居卖场很忙

除了开发商,家居卖场也在上周公布了四川战略。“2018年新开店6—8家,新签约11家以上;5年内,全川开店78家;打造连锁第一,做到覆盖全川,”会上,居然之家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李卫东重磅发布了居然之家四川整体布局及发展战略,这是居然之家获得阿里巴巴巨头资本加持后,在四川的首个战略层面大动作。

居然之家除了拿下阿里巴巴融资还随后引入盒马鲜生,打造智慧卖场,构造多业态家居购物环境,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供给能力和供给效率,势必能加速构建更前沿的家居生态链,引领整个家居行业及耐用消费品行业的转型升级。

据了解,目前,居然之家深耕四川7年,在四川成功运营7家分店。而参与此次6城8店联合招商的门店有2家已开张:成都家之尊国际馆和成都琉璃店。其余为6家新开门店,分别是:巴中店、仁寿店、泸州一店、泸州二店、雅安店、资阳店。发布会现场,居然之家四川分公司与内江店项目方、广安店及宜宾二店项目方、绵阳江油店项目方、自贡富顺店项目方成功签约。一举签约5家新店,居然速度,势不可挡。这也是继大成都战略后,居然之家加速布局全川所迈出的一大步。

物业公司很忙

物业公司在人们的印象中一直很低调,就像万科物业进入成都十八年,从未发声。而上周,万科物业在上月更名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首次发声,宣布万科物业商住齐飞的品牌战略,战略发布的第一站即选定成都。

万科物业成都城市中心总经理周勇表示,2017年万科集团年报显示万科物业去年收入增长67.3%,这是其在市场化发展中质与量的跨越。2018年,万科物业着眼全球城市化发展和万科海外开发的布点,在未来三年,将依托住宅事业、政企事业、商企事业和海外事业,形成万科物业全球布局的物业综合服务平台,并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温度;住宅事业和商企事业两翼齐飞,聚集区域管理覆盖的浓度;在细分专业领域做成领先的物业配套专业能力,实现内容有厚度;围绕万科物业不动产及生活服务生态平台和供应链形成物业服务生态,并生成数据运营,实现万科物业平台有广度。

据了解,成都万科物业是万科物业旗下城市公司之一,18年以来深耕成都并专注于住宅商写物业服务领域。目前,成都万科物业管理区域横跨四川、云南、贵州、新疆、重庆,截至2017年底在管项目逾90个2800万平方米,合作项目近100个近1500万平方米,员工7200人;位列四川省物业行业前三甲。

本报记者 周小洁

官方回应:网传“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乃不实消息

4月13日下午,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召开媒体沟通会,就网传“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不实消息作出回应。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代表协会作有关情况说明。

协会指出,近来有关公众媒体和自媒体发布的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信息系不实消息,是对《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修订内容的错误解读。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只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相关内容,并未涉及物业费相关内容,更没有网传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相关条款。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中,明确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协会表示,网传所谓“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的说法,早在2016年就已经在网络上多次出现,并已经被证实为不实信息。

协会强调,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其本质是对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协会呼吁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要正确理解此次《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不实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物业管理环境。本报记者 周小洁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