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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野味”可能构成犯罪

http://www.scol.com.cn  (2017-08-17 08:19:21)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侯雯雯记者:张立东  

  □本报记者 张立东

  【案件点击】8月15日,记者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为送礼而收购“野味”,最终触犯法律。

  2016年7月18日晚上11点过,当地执勤民警巡查到崇州市文井街某小区门口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靠路边。看见巡查民警靠近,车内两人拉开车门分头逃跑。民警立即将逃跑的陈某控制,并在该车后备厢内查获了疑似熊掌的物体和其他不明动物的残肢。

  经初步盘查,两人承认运输的是熊掌和“岩牛”腿。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熊掌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而“岩牛”腿实际上是马腿。

  经调查,为送礼,陈某通过朋友联系到雅安一个叫“文师”的专门卖野味的人,并从“文师”处购买了一只熊掌和一块“岩牛”肉。陈某前往雅安取货,返回崇州后,被巡逻民警挡获。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购买“野味”的行为已涉嫌非法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目前该案已经由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黄磊表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我们平时认为“收购”就是为了转卖赚取差价的营利行为,但为了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该罪名中的“收购”可扩大解释为自己使用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陈某收购熊掌的行为虽然不是为了盈利,但仍然可以认定为法条规定的“收购”行为,而法条规定的“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因此,陈某已涉嫌非法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我国刑法还有一条罪名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见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最初来源、买卖环节、运输环节、终端消费均设置了刑法保护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珍贵资源,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保护它们,不能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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