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区2020年一季度商标典型案件

2020-05-15 10:05:47来源:龙泉开发编辑:林霜

案件回顾: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某酒行(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取得现持有的《营业执照》,于2014年11月26日取得现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2018年初,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下,从一名推销人员处购进了“五粮液(生产批号:852472-1,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5日,规格:500ml/瓶,酒精度:52%vol)”白酒共计6瓶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760元/瓶。

2019年9月9日,当事人将上述6瓶“五粮液”白酒按照9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陈某,销售金额为5700元。消费者陈某饮用了2瓶,剩余4瓶“五粮液”白酒未开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酒的购进票据、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名称及资质。

2019年9月17日,上述白酒经商标所有厂方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后,当事人退还了消费者购买上述6瓶“五粮液”白酒的费用,并按照货值金额1倍补偿了消费者。上述“五粮液”白酒销售金额为5700元,违法所得为5700元。

案件分析:

注册商标为商标注册人所有,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且不能如实提供供货商名称及资质,购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酒进行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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