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在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石装载作业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