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www.scol.com.cn (2018-10-11 08:57:07) 来源:成都日报
编辑:林霜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区(市)县”修改为“县(市)”。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条款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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