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 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可免责

www.scol.com.cn (2018-10-17 09:20:35) 来源:成都日报
编辑:林霜  

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成都法院2016-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梳理了2016年-2017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共88085件(含旧存),分析了案件特点,指出了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成都中院相关庭室负责人介绍,2016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40858件(含旧存),收案标的总额为542.02亿元。2017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商事纠纷案件47227件(含旧存),收案标的总额为473.77亿元。案件主要以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和融资租赁合同为主的融资领域纠纷。随着金融领域业务类型的增多,创新融资方式不断涌现,近年来成都地区金融案件逐渐出现涉互联网金融融资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信用证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新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

把银行卡借给亲戚用

卡被盗刷自担30%责任

市民罗某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将该卡交由其叔叔王某持有并使用。借记卡开户协议中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借记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2017年4月29日17时,罗某收到短信通知该借记卡在韩国消费203604元。同日20时,王某在派出所报案并出示银行卡。此后,罗某诉至成都的基层法院,请求判决银行向其赔偿203604元。在庭审中银行答辩认为,因罗某未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应由其承担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并非基于罗某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罗某将由个人名义开户的借记卡交由他人保管、使用,一定程度增加了该卡的使用风险,酌定罗某对损失承担30%,某银行承担70%。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

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17年1月20日,文某某为保险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并约定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此后,他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为滴滴车主,在“顺风车”平台上数次发布出行行程接受订单搭载乘客,并按照该软件自动计算的金额收取乘客费用。保险期间内,文某某驾驶保险车辆造成乘车人任某某等人受伤、保险车辆受损以及高速公路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文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案涉事故发生在文某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受任某某的订单从成都前往重庆的驾驶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擅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文某某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网约车、顺风车等新型业态在为大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保险业在内的传统业态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对于规范顺风车发展、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具有重要意义。

在共享经济迅猛发展中,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运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判决以“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区分网约车和顺风车,具有开创意义。其次,按照保费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私家车的保险费远低于营运车。本判决明确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运营时保险人有权拒赔,不仅尊重了契约精神,而且防止了因赔款不适当增加,引发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等金融风险,维护了广大未出险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

法院提醒,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如果车辆用途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将风险自担。这既是《保险法》的规定,也是诚信社会的基本要求。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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