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频现高空坠物 追责楼上所有住户是否可行?

2019-11-15 09:46:3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林霜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为了解关于高空抛物的应对措施和落实情况,11月14日,记者也对成都部分小区进行了一番走访。

11月14日,记者来到成都成华区双庆路附近的一个小区。该小区一业主曾在今年9月份,因家中阳台物品被高空坠物砸碎,打算追责楼上所有住户。当时,该业主在电梯内张贴通知称,如果找不到抛物者,将会向除一楼以外的所有业主追责,“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住户将共同承担责任,作出赔偿。”小区的住户们纷纷讨论,告示是谁贴的,高空抛物者又是谁?

14日下午,记者在该小区看到,小区一栋电梯入口仍张贴着一张温馨提示,提醒业主请勿高空抛物,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处提供。该通知显示,近日小区业主多次到物业服务中心反映,经常有楼上住户往楼下扔烟头、砖头和其他杂物,业主担心危害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对此,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做出提醒,希望全体业主和住户能够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杜绝高空抛物,“注重言传身教,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住户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

高空抛物会造成哪些影响?肇事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找不到责任人,起诉楼上所有住户是否可行?对此,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逢逢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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