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靠保健品"救命"身故后家属打官司 法官:理性科学看待保健品

2019-08-02 09:41:5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林霜

王某经营的店铺

四川一男子在诊断出癌症后,拒绝在医院接受治疗,而是道听途说听信朋友介绍,大量购买一种据说可以治疗癌症的“特效药”。在癌症夺走其生命后,男子的家属将保健品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00余万元。8月1日,天府早报记者获悉,经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以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其家属的诉讼请求。男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诊断出癌症拒绝治疗

大量购买所谓癌症“特效药”

四川男子罗强(化名)感觉身体不适,于2016年12月来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查,经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也就是俗称的淋巴癌。得知诊断结果后,罗强及其家人没有选择在医院接受治疗,而是四处打听求医。后来,罗强及其姐姐罗英(化名)经“张二哥”介绍认识了胡晓红(化名),胡晓红告诉姐弟二人: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有独特的功效和治疗作用,是癌症病人的福音,姐弟二人信以为真。接着,二人被发展为胡晓红的“下线”营销人员,并在胡晓红推荐的王玉(化名)经营的专卖店里拿货,罗强多次购买并服用了该公司生产的多个系列保健产品。同时,胡晓红还通过非正规途径带罗强到某医院进行放疗和肿瘤手术。

然而,罗强身体不见好转反而每况愈下,2017年3月,因肺部感染,罗强被先后送往都江堰惠馨康复医院、都江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罗强全身身体出现包块,被转入四川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罗强及其家属认为造成罗强身体不适入院系胡晓红一手造成,延误了罗强最佳治疗时期,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后,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载明:胡晓红同意向罗强支付部分医疗费,于2017年7月19日先行支付50000元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待续。

死亡后家属要求赔偿

法院驳回115万余元赔偿款

2017年11月3日,罗强死亡,罗强的家属又来到王玉经营的专卖店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罗强的家属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主张因王玉推荐罗强大量长期服用产品给身体造成损害,且因服用产品没有及时治疗,延误病情造成损害。要求王玉退还保健品货款4531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即135933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财产保全费用、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合计115万余元。

王玉辩称:罗强所患疾病是恶性淋巴瘤的一种,此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为服用了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的销售模式是直销模式,虽然罗强姐弟成为经销商后从王玉的专卖店拿过货,但罗强与王玉之间没有购销合同关系,王玉没有出售产品给罗强,故王玉不是本案的侵权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罗强的家人主张的理由,本案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的退还货款、三倍赔偿的责任系产品责任,故上述两项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对于其余诉讼请求,因原告罗强的家人在本案中没有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玉向罗强销售了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王玉向罗强推荐了大剂量的服用量,以及因王玉的原因导致罗强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属于举证不能,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理性科学看待保健品

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波介绍:罗强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玉向罗强销售了产品,也不能证明王玉推荐罗强长期大剂量服用该产品的事实。罗强在服用该产品之前,就被诊断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强身体出现的症状,是加大剂量服用该产品造成,还是其本身疾病导致。综上,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从鸿茅药酒到权健事件,保健品市场引起各方关注。姜波法官提醒:市面上保健品种类繁多,广告宣传夸大功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科学地看待保健品,保健品≠药品,患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不能盲目听信经销商的宣传,更不能盲目大量服用。购买前,应当仔细查阅公司资质等信息,不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品,从正规途径购买,并有意识地索取、保存发票、小票等相关证据,以防纠纷产生后无法举证。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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