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QS,迎来SC!10月1日后买食品请看清这个标识!

www.scol.com.cn (2018-09-27 08:33:5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林霜记者:杨丹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丹)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记者从成都市食药监局获悉:经统计,成都市辖区内目前未提出换证的企业共98家,含114张QS证,属于省局许可管理的企业有46家共50张QS证及XK证(食品添加剂)。

2016年6月1日,成都市政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向成都菌味轩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了成都市第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即:SC证),从此成都地区“SC”食品生产许可证将逐步代替食品生产企业原有的“QS”证。如今“QS证”和“SC证”的交替到底进行的怎么样了呢?

消费者提示

请注意:食品“QS”标志已逐步取消

取而代之的是“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

一直被消费者视为食品安全象征的QS标志,已于2015年起逐步被“SC”编号取代,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因此取消食品“QS”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018年10月1日起

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QS”标志

《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

“食品类别编码”代表什么意思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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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2个方面:

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第4条)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

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3、主体资格扩大: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4、食品类别增加:

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5、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6、许可证有效期增长: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

7、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

8、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

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9、换证程序有所简化: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

10、补办证书降低要求:

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

11、监督检查力度更强: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46条)

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

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

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

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

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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