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取现金行为。主要指:参保群众通过虚假购买医疗物品、虚假住院等手段,将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套现。
2.帮助套取现金行为。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虚假手段帮助参保群众套取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
3.购买非医疗物品行为。主要指:参保群众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4.帮助购买非医疗物品行为。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串换等方式,帮助参保群众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5.利用社保卡倒买倒卖行为。主要指:参保群众利用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耗材等医疗物品后,再转手倒卖所购买的医疗物品,非法牟利。
6.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行为。主要指:参保群众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转借给他人,供其冒名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7.冒用社保卡就医行为。主要指:个人冒用他人社保卡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购买医疗物品。
8.伪造社保卡就医行为。主要指:个人伪造社保卡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9.允许冒名住院行为。主要指:定点医院诱导、允许非参保个人,冒用参保人身份住院、冒名持卡就医。
10.伪造票据凭证报销行为。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参保群众伪造财务票据、凭证等资料,使用其进行医保报销。
11.伪造虚假医疗文书报销行为。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群众伪造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使用其进行医保报销。
12.使用虚假资料骗取参保资格行为。主要指:个人使用虚假劳动关系、虚假证明资料、虚假鉴定意见等,骗取获得医疗保险参保资格。
13.为他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参保资格行为。主要指:单位或个人为他人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等,供其骗取获得医疗保险参保资格。
14.丧失医保待遇资格仍继续享受行为。主要指:参保群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已经丧失后,不及时如实告知医保经办机构,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5.为非定点药店代刷社保卡行为。主要指:参保群众在非定点药店购买药品、耗材等医疗物品时,定点药店为非定点药店代刷社保卡的行为。
16.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行为。主要指: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群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到本医疗机构费用中进行结算。
17.虚增服务项目和费用行为。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虚列、虚报、虚增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18.诱导诱骗就医行为。主要指:定点医院采用义诊、免费体检、赠送物品等方式,诱导、诱骗参保群众就医。
19.挂床虚假住院行为。主要指:定点医院和参保群众串通进行挂床虚假住院,并进行医保报销。
20.串换药品耗材等行为。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串换计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1.违反药品价格行为。主要指: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