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用 助力企业减负实现稳产满产

2020-03-30 14:22:44来源:龙泉开发编辑:林霜陈利全

本报讯(记者陈利全文/图)日前,区医保局、区社保局联合召开了“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及延缓缴费经办服务”工作专题协调会,就减征、延缴、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如何落实落地,如何保证职工医疗待遇不受影响等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实施路径、落实办法等。

会议强调,要认真履职尽责,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对有关具体操作业务流程细化解释,助推减征工作落实落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简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经办效率。进一步缩短业务办理时间,确保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不受费用减征影响。要加强宣传宣讲,大力提高知晓率。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企业服务微信工作群等线上线下平台优势,采用简单易懂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支持企业稳产满产。

一、减半征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适用范围

参保的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三)减征流程

1.单位无需申请;

2.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类型,统一核定全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长期照护险基金的金额同步减半;

3.个人缴费部分仍按规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后核定的金额征收医疗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1.参保单位执行延、缓缴政策后,补缴减征政策执行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征政策;

2.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代缴参保单位不属减半征收范围。

二、已按减征前标准缴纳2020年2月医疗保险费处理

(一)适用范围

已按减征前标准缴纳2020年2月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二)办理流程

减征政策实施前已经缴纳2020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保局统一对已缴金额进行处理,计算出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月31日前,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无需提供资料(未在社保经办机构预留单位账户的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未选择退费的,4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进行冲抵。

三、参保单位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不能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延缴期限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三)办理流程

1.缴费方式为非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

2.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应每月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路径:缴费管理→缴费单管理→缴费单据生成打印或撤销)、社保服务大厅或基层网点将医疗保险费代扣单据撤销;

3.全市2020年3月份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时间调整为3月20日,2020年4月至6月的银行代扣时间统一为每月10日。

(四)相关事项

1.参保单位延期缴费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事项,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路径:缴费管理一按人员单独缴费一按人员单独缴费)自主申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层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2020年1月至6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2020年7月底前缴纳。

3.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参保单位申报补缴2019年度医疗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之后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缓缴期限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

(三)缓缴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四)所需资料

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规定,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他三项社会保险一起,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缓缴,提供一套申请资料。

(五)办理流程

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规定,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他三项社会保险一起,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缓缴,办理流程相同。

(六)相关事项

1.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自主申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层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权益记录、医疗保险(生育)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3.缓缴执行前,应缴清缓缴期限之前的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最迟在2020年12月底缴纳2020年7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

4.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资料存档备查,并将缓缴单位信息按月报市社保局和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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