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政策延长变化在哪?企业怎么办理?省人社厅权威解读来了

2020-07-20 11:10:3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林霜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我省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用相关政策。其中: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今年6月延长执行至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今4月延长执行至6月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我省为何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政策?具体有哪些调整 ?政策延长后,企业如何办理?省人社厅相关人士对此做了解答,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今年2月以来,我省全面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目前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此次进一步延长减免政策期限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稳就业、保就业作为“六稳”“六保”之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保住了,就业才能稳定,就业稳定了,经济发展的基本盘就稳住了。今年2至6月以来,我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采取了“免、减、缓、延”等一系列举措,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我省及时研究制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细化了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仍然很大,在这一关键时期,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给企业更宽裕的缓冲期,能够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 从全省总体的基金支撑能力看,延长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后能够保证制度运行的正常,能够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问: 本次我省延长减免期限政策有些什么变化和调整?

答:此次延长的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还可自愿缓缴,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具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划型情况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扩大了缓缴的对象范围。与前期政策比较,关于缓缴的条件和缓缴处理方式完全相同,但进一步明确将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了缓缴范围,可自愿暂缓缴费。

明确了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各省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下限不变,上限调整”,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 明确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后,企业如何进行办理?

答:为确保减免政策第一时间落地见效,我们实行“免申请、不见面、自动办”的经办服务。通过与统计、税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在业务系统中对参保企业全面标识,无需企业申请,即可自动享受不见面的社保费减免政策。同时,对减免对象前期已缴纳的社保费,我们也完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既可选择退费,也可抵扣后期缴费。此次进一步实施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从执行范围、政策口径、经办操作等方面都与此前完全一样,因此在具体操作上,也无需参保单位和个人重新提交任何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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