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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五千元“借款” 将同居近十年两次堕胎的情人告上法庭

http://www.scol.com.cn  (2017-09-14 08:26:4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林霜  

四川在线消息(周海蓉 雷海涛 记者 刘春华)近日,成都市青白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看似平常但背后却隐藏了许多关于情感道德纠缠以及人性善恶秘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戴某向法院起诉其朋友吴某,称在今年2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方式借给吴某5000元。吴某于3月10日向其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时间为今年4月底还清。但还款时间已过,虽多次催要借款,但吴某却至仍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吴某辩称,借条是戴某逼迫她写的。她与戴某同居了七、八年,为了能和戴某在一起,自己和前夫离了婚,还为戴某堕了两次胎。但但后来双方感情并不好,不仅经常吵架,还动手打架,吴某甚至还为此为去派出所报过案。后来,吴某要求与戴某分手,但迫于戴某的各种威胁一直没有成功。吴某称,借条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自己被戴某所逼写下的。吴某满腹委屈,认为自己不仅不应偿还这5000元,相反戴某应该赔偿自己青春及名誉等损失50万元。

青白江法院相关人士介绍,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此案的争议在于借款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在第一次庭审中,戴某称自己实际是在今年6月14日在银行取款5000元给吴某,出具借条的实际时间是6月18日。借条上落款的3月10日,及约定的还款时间4月底,都是吴某随便书写的。由于戴某在法庭上陈述的借款时间是在案件立案时间之后,法院要求戴某陈述理由。但戴某称自己记不清了,需要去调取银行记录。然而,在第二次庭审中,戴某并未提交相应的银行记录,对借款事实的陈述变又变为其于2017年3月9日交付给吴某5000元现金,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借条。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通过两次庭审,戴某对借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交付了5000元给吴某。因此,戴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吴某的借款关系成立,对于戴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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